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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人才派遣—一个月未上班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作者: www.mayghr.com 来源:美域高猎头  采编:精英  更新时间:2010-03-17 09:52:33 共有999人次浏览)
     虽年过半百的汪先生与单位实业公司签署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汪先生以单位未给其交公积金为由拒绝上班。一个月后,却被单位认定为旷工行为,遭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

     汪先生早在1975年就进入上海一家无线电厂工作,随后去服兵役。1980年1月复员分配进上海某计算机厂工作。1992年9月该厂与汪先生签署了《全员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经两次续签后转为无固定期限。1998年该厂分拆,汪先生劳动关系转入了新新实业公司。2007年2月,地处松江九亭的昌芝公司向新新实业公司借聘汪先生。两公司于2007年2月4日签订《暂借聘职工协议书》,约定聘期为1年。协议签订后,汪先生去昌芝公司上班,担任绿化顾问,工作地点在松江九亭。每月由新新实业公司支付工资1306元,昌芝公司则发放500元补贴。

     2007年6月22日,实业公司和汪先生均收到昌芝公司的通知函,内容为“2007年6月12日起,汪某无故不到昌芝公司上班,公司领导三次找汪某谈话,要求他按时上班,但汪某不听规劝,至今未上班,要求他在收到通知3天内到昌芝公司上班,否则自6月12日起按旷工处理。”同年7月3日,实业公司也致函汪先生尽快到昌芝公司上班。7月9日,实业公司和昌芝公司一起再次书面通知汪先生,敦促他立即到昌芝公司上班。7月11日,实业公司以汪先生自2007年6月12日起,未到昌芝公司上班,经多次教育至今没有上班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了与汪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报公司工会。

     2007年9月5日,汪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撤销实业公司对汪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实业公司支付汪先生2007年7月至10月工资5000余元。裁决后,实业公司不服,诉到法院。

      实业公司称汪先生无视劳动纪律,一意孤行旷工一个月之久,为维护公司的劳动纪律及经营秩序,通过民主程序解除了与汪先生的劳动合同,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2007年7月至10月的汪先生工资。

      法庭上,汪先生辩称2006年4月自己购买了商品房,因单位一直没有为其缴纳公积金,致使汪先生无法获得贷款。2007年6月,汪先生向昌芝公司领导请假,至实业公司交涉公积金事宜,却遭公司打击报复,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汪先生认为,自己除与实业公司交涉公积金事宜外,一直按时到实业公司上班,不存在旷工。

      针对汪先生辩称,实业公司表示因公司系国有企业,自1998年改制后逐年亏损,职工公积金自2001年11月起就没有正常缴纳过,对公积金问题职代会每年都有汇报,公司一直积极地想办法为职工公积金缴纳事宜,这一点汪先生是清楚的。

      法院认为,汪先生承认收到实业公司和昌芝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7月3日、7月9日发出要求他上班的书面通知。同时,汪先生还承认两家公司的领导数次找其谈话。上述两家公司的领导也作为证人和代理人当庭陈述,自2007年6月12日之后,汪先生未到公司上班的事实。还提供汪先生提起劳动仲裁时申诉书,自认“向朱总口头请假到实业公司索要公积金,催讨近一个月。”来印证汪先生从6月12日起就没有上班的事实。而汪先生否认实业公司指认的旷工事实,认为除向总经理请假两天半外,一直正常上班。鉴于实业公司对于汪先生旷工的事实已穷尽了举证手段,至此举证责任转移到汪先生。审理中,汪先生没有提供任何反驳实业公司的证据。法院以为,实业公司对汪先生旷工事实提供的证据相互关联,依照证据高度盖然性认定原则,确认实业公司的证据具有证明力,确认从2007年6月12日之后,汪先生未到昌芝公司上班的事实,该行为亦构成严重违纪。

      综上,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实业公司起诉方的判决。法院判决确认新新实业公司与汪先生劳动合同于2007年7月中旬解除;实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汪先生人民币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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