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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先康复、后鉴定!《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作者: www.mayghr.com 来源:美域高猎头公司  采编:精英猎头  更新时间:2020-12-4 11:57:04 共有1244人次浏览)

在厦工作时

不慎受了工伤

是应该先康复呢?

还是先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呢?

厦门近日出台的

《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这份《办法》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首先来了解一下出台

出台《办法》的意义

保障厦门工伤职工的权益,有利于其更好地恢复和改善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提高生活质量;

有利于降低企业工伤支出,减少工伤对企业的影响;

尽可能地帮助工伤职工回归家庭、社会和工作岗位,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规范厦门工伤康复管理工作,完善康复准入制度、康复评价体系、康复结算办法等,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


《办法》都有哪些重要内容呢?


01 明确了工作原则

《办法》确立了工伤康复的基本工作原则:

“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后鉴定”,对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实行康复早期介入,促进工伤职工在****康复期康复。

今后,工伤职工在临床治疗结束后之后,应紧跟着进行工伤康复,正常情形下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只有在完成工伤康复后,方可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及后续待遇核销程序。


02明确了康复范围及康复申请、确认程序

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临床治疗完成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

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需进行康复治疗。

市劳鉴委随机抽取康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的康复申请进行确认,并出具康复价值确认结论,该结论包括康复期限和康复方式等,确认不予康复的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康复价值确认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鉴委申请康复价值确认复审,复审结论为最终结论。

为保证工伤职工尽早康复,《办法》规定了工伤职工在治疗阶段具有康复价值的,可由就诊协议医疗机构的康复专家直接签署初步康复意见,先行进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工伤职工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康复确认申请。市劳鉴委出具正式康复价值确认结论。经确认不具有康复价值的,康复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康复治疗,已发生的康复相关费用按照工伤医疗费的相关标准予以核定。


03 明确了康复机构管理事项

《办法》要求康复机构制定工伤康复方案,建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机制;

对于康复期满后的延期康复,工伤职工应在康复期满前15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申请;

对于需要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的,要求康复机构报市劳鉴委确认后实施等。

建立工伤康复双向转诊模式。


04明确了康复待遇、费用结算和协议管理

《办法》规定,工伤康复期纳入停工留薪期管理。工伤职工在康复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康复住院期间,按照工伤医疗住院标准享受伙食补助费


如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拒绝按规定进行康复治疗的,将停止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其先行进行康复。

《办法》要求按康复项目结算,制订了《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合计服务项目104项,并探索定额付费等多种结算方式,促进基金合理使用。

规定康复机构实行协议管理,以《厦门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评定标准》作为我市工伤康复机构的评审标准。

目前,厦门一共有7家工伤康复机构。


这份《办法》谁更适用?

如何确定工伤职工是否具有康复价值?

工伤康复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


问:我市工伤康复适用哪类人群?

答:《办法》第六条规定:
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列入康复范围:

在工伤医疗期内,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进行康复治疗的;
其他情形经确认需进行康复治疗的。


问:什么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前,要先进行工伤康复?


答:《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工伤康复的基本工作原则:“医疗与康复并重”和“先康复、后鉴定”,对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实行康复早期介入,促进工伤职工在****康复期康复,更好地恢复和改善其生活自理能力、职业劳动能力和社会生活能力。

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应当紧跟在医学治疗之后进行,正常情形下只有按规定完成了工伤康复,才可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及后续待遇核销程序。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其仍有康复价值的,可直接出具康复价值确认结论。工伤职工应暂停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康复。”这意味着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必须完成必要的康复治疗,否则无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拒绝康复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条规定能够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合理支出,同时也有力地督促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进行必要的康复治疗,获得更好的生活质量。


问:由谁来确定工伤职工是否具有康复价值?


答: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临床治疗完成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申请程序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劳鉴委随机抽取康复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人社部发〔2013〕30号)对工伤职工的康复申请进行确认,并出具康复价值确认结论,该结论包括康复期限和康复方式等,确认不予康复的说明理由。

同时规定了救济途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康复价值确认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鉴委申请康复价值确认复审,复审结论为最终结论。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需进行康复治疗。


问:如何保证工伤职工尽早康复?


答:《办法》规定了工伤职工在治疗阶段具有康复价值的,可由就诊协议医疗机构的康复专家直接签署初步康复意见,先行进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工伤职工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康复确认申请。

市劳鉴委出具正式康复价值确认结论。经确认不具有康复价值的,康复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康复治疗,已发生的康复相关费用按照工伤医疗费的相关标准予以核定。


问:协议工伤康复机构如何开展对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


答:《办法》要求康复机构应在工伤康复对象入院3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伤情制订工伤职工康复方案,并严格按照《康复规范》和《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规定,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

康复机构须建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机制。对康复期在3个月以上的工伤康复对象,应当开展中期康复评估工作。康复效果未达预期的,康复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康复方案或终止康复。工伤康复对象康复期满后,康复机构应对其进行终期康复评估,出具工伤职工康复报告。

《办法》要求建立工伤康复双向转诊制度,构建各级康复机构、康复专科之间顺畅的转诊渠道,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恢复情况,合理利用康复资源。


问:如果工伤职工的康复期到期了,但工伤康复治疗还未完成,怎么办?


答:在工伤职工的康复期满前,康复机构认为其仍有康复治疗价值的,工伤职工应在康复期满前15日内,提出延长康复治疗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方可延长。


问: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康复相关待遇?


答:《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工伤职工的康复费用按补缴规定执行。

工伤康复期纳入停工留薪期管理。工伤职工在康复期内,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辅助器具配置、住院标准享受伙食补助费。


问:《办法》出台后,工伤康复结算与以前有何不同?


答:我市原先的工伤康复按照工伤职工每人6000元/月作为最高核销标准。

《办法》规定工伤康复按康复项目结算,制订了《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共分为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其他治疗和职业康复五类,合计服务项目104项,具体结算按照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参照本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符合康复项目和标准的,由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同时探索定额付费等多种结算方式,促进基金合理使用。结算标准较之前在项目范围和金额上限上有了很大的突破。总结起来就是按需结算。


问:哪些情形不予报销?


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活用品费用;
非因工伤及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超出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项目录)及康复服务项目的费用;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工伤康复期满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如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过程中,确需使用超出三项目录及康复服务项目的,康复机构应当书面征得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同意。



问:如何成为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


答:《办法》规定,康复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经评估后,签订服务协议,成为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鼓励并支持医疗机构成立康复专科,开展工伤康复工作。

支持建立社区、家庭康复等灵活多样的康复服务模式,促进康复工作更加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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